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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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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约束力。
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公司不履行协议,势必还要打官司,签订调解协议时,可提出对调解协议进行仲裁置换、公证或者司法确认的要求,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公司届时不履行给付义务,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人可以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真实、合法的,即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司法确认,是指调解协议经依法审查确认后,取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经依法确认效力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证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书。协议应当载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等。调解协议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的时限具体如下: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是经调解员签名盖章后生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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