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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担任?拒绝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闻帆科技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时需要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但保证人有权拒绝担任,但要在特定条件下。如果保证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担任,应当予以接受。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须由一名或数名保证人提供担保。被取保候审的人或其近亲属,在被取保候审前,可以向选任的保证人提出担保人选的意见。保证人有正当理由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另选保证人。”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保证人提供担保,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收入;2.有担保的经济能力;3.有保证出庭的能力和条件;4.无不良记录。”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保证人有被取保候审人或其近亲属委托,或者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与被取保候审人一同提出变更或撤销保证的申请。”

总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担任,但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如无固定住所、经济能力不足、无保证出庭的能力和条件等情况。如果保证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担任,应当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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